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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7)北市兵人字第1076006703號函修正第1、5、8、15、16、2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 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 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 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 02-23687768 申訴專用傳真: 02-23682484 申訴電子信箱: ao_a0090@mail.taipei.gov.tw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 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本局將受理申 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本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 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 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 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 二十二、本要點由機關首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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