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市學校除國語文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四節,兼任導師為十節外,其餘領域 或科目之專任教師為十六節,兼任導師為十二節,如附表一。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 四、各校減課教師之工作職責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每週總減課節數如附表三。
- 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如附表四,不受每週總減課節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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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06237號函修正附表一~附表四;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