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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6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0)北市工地森字第1103026110號令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 六、申請露營,依申請之人數區分活動性質及得申請露營方式如下: (一)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為一般露營,得申請使用營位。 (二)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為專案露營,得專案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露營場 全區範圍。 (三)人數超過五十人者,得專案申請於單一時段使用單一附屬設施辦理 其他團體活動。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起至前七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申請 。但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填妥相關文件逕為辦理。 專案露營及辦理其他團體活動,應於使用日前九十日起至前四十日止 ,於大地處網站提出專案申請。 第一項之單一時段及前二項之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由大地處另行公 告之。
  • 八、一般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專案 露營或其他團體活動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四分之三 以上。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下 列期限前至大地處網站取消使用: (一)屬一般露營者,為使用日前一日。 (二)屬專案露營或其他團體活動者,為使用日前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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