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年度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三年均考列乙等者 ,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但家庭照顧原因致連續三年 均考列乙等者,經單位主管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得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前項所稱連續三年均考列乙等者,其起訖時間為當年度向前加計兩年 計算,係依本局核發考核通知書認定之。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前後年度之考核結果視同連續。 適用彈性薪點之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考列甲等者,應依其聘用 (約僱)計畫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晉級),並以所聘僱計畫之最高 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度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 一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中央政府機關專款補助或其他非以本府經費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依中央或其他經費來源機關(構)規定辦理;如無相關規定者,依本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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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9點條文;並於內網公告下達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