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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考字第104104046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
  •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種類為年度考核,依考核表內容辦理。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考核其當年度任職期間之工作情形。考核之結果 ,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用之約僱人員得應業務需要隨時辦理,由其單 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陳送 局長核定。 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於年度中離職人員,於離職時由其單位主管逕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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