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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人字第105395378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
  • 八、年度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三年均考列乙等者,自次年一月 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適用彈性薪點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得調高一薪點,並以所 聘僱計畫之最高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度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 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約聘(僱)人員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前後之考核結果視同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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