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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北市都建字第112613364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一;並自112年8月1日起生效
  •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二)輔導民國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未曾 報備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二十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或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修繕。 (四)輔導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判定屬 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五)輔導經本局依「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辦理結 構安全快篩,判認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或申 請階段性補強。 輔導前項第二款至五款事項者,應取得「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 」結業證書。
  • 五、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一)推動師輔導建築物申辦前點各款事項前,應先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 (附件一)向建管處辦理備查,經建管處同意備查後,始得開始輔 導。若同一案址已有推動師掛件辦理中,或已完成備查尚未經撤銷 、廢止,得不予受理。 (二)推動師應自前款同意備查函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輔導案址建 築物申辦備查事項。俟完成案址建築物輔導推動事項後,推動師始 得檢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同意備查函、各推動事項之 核准函、領款收據(附件三)及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輔導推動費 核發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三)建管處受理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 核完畢,但案件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審核合格者,即予核發;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列舉,通 知申請人於十日內一次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得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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