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 重建作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 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 重建,或辦理結構補強、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增設昇降 設備或外牆修繕,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增 進市容觀瞻,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同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 簡稱建管處)。
- 三、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 規定聘任之推動師。
- 四、本要點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二)輔導民國九十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未曾報備管理組織 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二十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或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修繕。 (四)輔導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判定屬 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五)輔導經本局依「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辦理結 構安全快篩,判認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或申 請階段性補強。
- 五、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一)推動師於開始輔導前點各款事項時,應分別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 附件一)向建管處辦理輔導備查,若同一案址已有其他推動師向建 管處完成備查有案,則不予受理備查。但輔導前點第(二)至(五 )款事項者,須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 得結業證書。 (二)推動師完成輔導備查程序後,自備查函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協助社 區完成同意備查之輔導事項者,得依社區戶數多寡及輔導事項,檢 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備查函、各輔導事項之核准公函 、領款收據(附件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 (三)建管處受理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後,應於二十日內對檢附文件 進行查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即予核發。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應 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 請。
- 六、本要點之輔導推動費核發項目及額度詳附表。
- 七、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輔導推動費之申 請,已發給者,撤銷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其領取之輔 導推動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案址有重複申請核發者。 (三)違反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輔導推動費核發之總金額以 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3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8295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9年7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