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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4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 第 12 條
    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營運許可,且其於撤銷或 廢止營運許可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營運許可: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營運許可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二、公司登記經撤銷或廢止。 三、公司經解散、命令解散、裁定解散或停業六個月以上登記。 四、未依限繳納使用權利金或保證金。 五、實際營運狀況與許可之營運計畫內容不符,或經營管理不善,經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因業者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個資外洩,情節重大。 七、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或相關法規之行為,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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