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評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商業司司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 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 司有關人員兼任之。
- 第 4 條評鑑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 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 第 9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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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2426250號令修正發布第3、4、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3條第2項所列屬「經濟部商業司」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所列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主任委員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署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