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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0860173592號令修正發布第2、6點條文;並自108年5月6日生效
  • 二、補助對象: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
  • 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 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切結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3.最近一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十二 月七日以後),購買證明文件未載明產品型號時,應加附產品保 證書或出貨單等相關單據。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申請者應委託販賣 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或自行委託領 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據。 8.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或由產業局指定委託單位 協助發放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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