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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96072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實驗學校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未申請連任之現職校長、未獲連 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 六條資格之一者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其中參與國民中 、小學校長遴選階段者,須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及介聘辦法所訂定須經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合格,並經 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發給證書,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 規定。 實驗學校各年度依上開遴選作業程序辦理,並得視當年度學校出缺情 形,由遴委會討論決定之。 第一項各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 合於各該學層校長任用資格或曾任校長者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 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第一項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 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有關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學或新設實驗高級中學遴選作業程序 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
  • 八、本市實驗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學或新設實驗高級中學第一任校 長遴選作業程序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完全實驗中學或實驗高級中學籌備處主任 申請遴選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 六條資格之一者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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