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統一調派機關(以下簡稱調派機關):臺北市市政大樓提 供公務車輛及駕駛,或經公管中心同意提供車輛管理員參加統 一調派管理作業之機關。 (二)車輛管理員:調派機關管理公務車輛及駕駛之專任或兼任人員 。 (三)申請調派車輛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調派機關人員需用公 務車輛,申請調派車輛之申請人。 (四)用車服務時段:上班日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但公管中心取得 駕駛同意後,得調整用車服務時段。 (五)派車區域:派車區域: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區; 機關人員如欲申請公務車輛派車至其他地區,應經公管中心同 意。 (六)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為調派公務 車輛需要所建置之作業管理系統。 (七)派車單:申請調派車輛完成後,至本系統產製之調派車輛證明 文件。 (八)違規:違反本要點調派管理作業之規定,非指駕駛於派車後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之違規情事。
- 九、調派機關之申請人、駕駛及車輛管理員有下列情事,公管中心得視情 節輕重,計列所屬調派機關違規點數: (一)申請人依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調派車 輛完成後,乘車逾約定之用車時間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三)申請人違反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四)申請人除臨時或重大突發事故外,未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一目規 定完成登錄上車作業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五)調派機關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2點。 (六)車輛管理員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通知駕駛次日派車,致本系 統調派車輛後無人駕車或駕駛遲到,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七)除因臨時或重大突發事故外,車輛管理員違反第八點之規定者 ,登載違規點數 1點。 (八)駕駛已確認用車,無故遲到、未出勤或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之 用車服務時段內未完成派車任務,至多登載違規點數 2點。 (九)其他經本中心查證應列違規事項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公管中心每月統計前項違規紀錄,函送違規機關檢討改進,並提報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會議,作為機關年度考績額 度之參考。
- 十、調派機關駕駛之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管中心依滿意度調查、出車趟數、出車時數等各項評比指標 ,定期覈實評擬調派機關駕駛之分數及排序,並將年終綜合分 數、排序及建議等第送調派機關依考核程序辦理;調派機關對 於評擬結果應予尊重。 (二)駕駛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比照本府公務人員辦理,且不計入調派 機關參加考核人數。 (三)公管中心得遴選落實本要點規定之績優駕駛,公開表揚及獎勵 。 (四)受考核駕駛之年度評分排序最末,且滿意度調查負評最多,並 有第九點第一項之違規情事者,除有特殊情形外,公管中心得 建議考列丙等,送調派機關依考核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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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9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公字第1113000699號函修正第3、9、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