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本府各調派機關首長之專用車駕駛出缺時,應優先將該機關之公務 車輛駕駛調整為專用車駕駛,簽報本府核准後,回歸調派機關自行 運用。
- 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19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1529號函增訂第11點條文;原第11點條文遞移為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