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穩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之服務人力,提升家庭托 顧服務員、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個人助理、手語翻譯員及同步聽 打員之待遇,並鼓勵其服務意願與提升服務品質,以增進身心障礙者 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 三、補助對象為本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 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或「聽 語障溝通服務方案」之受託單位。
- 五、查核與督導: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若補助對象延遲或缺件,致無法完成相關手續者,本局得不予核銷 撥款,經核定而無法執行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函報本局並敘明理由 。 (三)補助對象如無法依原核定補助項目執行,有特殊情況且有合理變更 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補助對象進行核銷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六)補助對象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捐)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七)查核過程如發現補助對象提供資料或執行計畫成效不佳、未依本計 畫用途使用、虛(浮)報等情事,將註銷補助資格,收回補(捐) 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 一年至三年。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基金補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若有製作宣導性質之書面或影音文宣,須明確標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
-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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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232097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