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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418551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個人或團體,熱心教育工作,協助本局所屬 公私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發展業務,著有成效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分為個人或機關團體。
  • 三、凡熱心教育,提供服務,著有下列勞績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表揚之: (一)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辦理重大活動或特殊事項,有具體成效。 (二)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達兩學年以上,且表現優異。 (三)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長達三學年以上。 未達上列標準者,由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自行給予獎勵。
  • 四、榮譽狀之請頒,由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首長提出, 經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考績(核)委員會審查後推薦之。
  • 五、推薦請頒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本要點,由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依照本局規定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並 檢附佐證資料裝訂成冊,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報本局審核辦理。 (二)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之需要者,得隨時報本局審核辦理。
  • 六、榮譽狀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頒給,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於慶典或公開集會時表揚。 (二)已獲頒榮譽狀者,如仍繼續提供義務服務符合規定者,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仍得 再次推薦請頒給榮譽狀,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於慶典或公開集會時轉頒表揚 。 (三)累計獲榮譽狀達三次,第三次之榮譽狀,則由局長親自頒發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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