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 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其中一人擔任 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 他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家學者至少應有三分之二。 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本處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1點條文;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