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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都綜字第11130727511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1年9月14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告發布實 施「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以 下簡稱本計畫)之規定(如附件),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本計畫適用容積獎勵之條件,依本要點向本府提出大眾運輸導向 可申請開發許可計畫(以下簡稱開發許可計畫)之申請人,應取得開 發許可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屬都市更 新案者,得由實施者或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同意門檻之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提出申請。
  • 三、申請基地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達二○○○平方公尺以上。 2.達一○○○平方公尺以上之完整街廓。 3.基地符合下列情事之一,且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後適用本計畫者: (1)基地未達二○○○平方公尺,但超過一○○○平方公尺。 (2)申辦捷運出入口移設或增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未達一○○○平方公尺之完整街廓。 (二)基地不得位於非都市發展用地(如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保存 區……等)、依水土保持法劃定公告之山坡地、適用臺北市都市計 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及指定古蹟所在街廓。 (三)基地應臨接計畫道路或指(認)定建築線之巷道應達八公尺;不足 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
  • 四、申請開發許可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開發許可計畫書。 (二)自我檢核表,如附表。 (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謄本及參與同意書(申請人如為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則出具同意文件)。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五)都市更新案應檢附都市更新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文件。
  • 五、開發許可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範圍。 (二)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整體規劃構想: 1.基地現況及周邊環境說明 2.容積獎勵項目說明。 3.增額容積說明。 4.交通及停車空間規劃:綠色及共享運具、大眾運輸及人、車空間 使用、交通(含停車空間)與動線規劃。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六、本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開發許可計畫審查。 都發局視開發許可計畫內容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會同審查。
  • 七、開發許可計畫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應自受理開發許可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審查是否符合本要點 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 符合規定者,核發容積獎勵項目審查通過函;經審查不符規定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或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如申請二項以上容積獎勵項目者,審查時間得延長之;如為申請容 積獎勵項目「△D4 捐贈回饋公益設施空間」,尚未取得需求機關 同意函者,另依第八點程序辦理,該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二)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審議: 申請人應檢具容積獎勵項目審查通過函及都審完整圖說,併增額容 積、交通與停車空間規劃,於收受容積獎勵項目審查通過函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申請都審。開發許可計畫於都審審議通過後,併同核 定。
  • 八、申請容積獎勵項目「△D4 捐贈回饋公益設施空間」,尚未取得需求 機關同意函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都發局邀集申請人、本府財政局、建管處及潛在需求機關召開研商 會議,確認需求機關。 (二)申請人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書圖文件至需求 機關並副知都發局。 (三)需求機關於收受修正書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函復申請人是否同意 受贈並副知都發局,都發局續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 九、申請容積獎勵項目「△D4 捐贈回饋公益設施空間」者,應於申請建 造執照前,與本府(需求機關)簽訂捐贈回饋協議書。
  • 十、申請開發許可之基地應於收受都審核定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 。 基地屬都市更新案者,應自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建造 執照。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分別報核者,得自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基地 依「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申請重建者,另按該辦 法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未依時程申請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失效者 ,其開發許可計畫及都審核定函自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 力。 申請人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繳納獎勵容積回饋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 ,其估價及評定程序比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流程圖」辦理,並得比 照「臺北市容積代金預先繳納作業說明」規定辦理。
  • 十一、本計畫申請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五月二 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十二、本要點之申請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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