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4)北市資人字第10430650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 員)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 二、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 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工作期間之成績。
  • 三、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分數占 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 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 四、年終考核結果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五、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作為優先續聘僱或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依據;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僱。
  • 六、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約聘僱人員代理者,依規定辦理 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動,倘經考 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選。
  • 七、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 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八、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 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局長核閱一次;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一、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之一切規定,如因 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聘僱或改僱。
  • 十二、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局長核定。
  • 十三、本考核規定於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