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為限。
-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工作期間之成績。
- 四、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 。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 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 五、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六、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兩年均考列乙 等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適用彈性薪點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晉薪點一級,並以所 聘僱計畫之最高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終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 七、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
- 八、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劣 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局長核閱一次;離職 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 表二。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一、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 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 聘僱或改聘僱。
- 十二、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 局長核定。
- 十三、本局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考核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辦理,單位主 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由局長核定。同一職務編號或同 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聘僱人員代理者,依規定辦理 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化行政程序,並 利業務推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 開甄選。 前項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三。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五、本局臨時人員之考核,準用本要點辦理,但勞動基準法有相關規定 者,依其規定。 前項考核表及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四及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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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2-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0)北市資人字第110300886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