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機關:提供市政服務之本府所屬機關(含所屬機關(構)、學 校暨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辦窗口:協助服務機關受理申請人辦理服務之自然人或機關(構 )。 (三)載具:用以出示供身分識別之卡證或裝置設備(如 IC 卡證、手機 等)。 (四)歸戶:服務機關將所留存之會員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及各項市政服 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整併納入單一識別系統。 (五)單一識別:以市政服務總歸戶概念,藉由蒐集、處理申請表(如附 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戶個人資料,統一其身分識別方式, 包括使用服務機關已發行之 IC 卡證、數位憑證,或其他線上認證 授權等;識別範圍包括用戶身分、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及各項市政 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六)單一識別資料:指申請表(如附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戶個 人資料,及各服務機關自訂並歸戶之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各項市政 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七)單一識別系統:指用於管理會員之單一識別資料,執行會員身分識 別之資訊系統。其對外服務之名稱由本府定之。 (八)單一識別服務:指為執行第五款所定單一識別,用戶得臨櫃或於線 上申請之服務項目: 1.申辦會員:申請人臨櫃至申辦窗口、線上至單一識別系統官方網 站(以下簡稱官方網站)或服務機關網站申辦成為單一識別系統 會員,經本府資訊局審核符合申辦規定資格者即成為單一識別系 統會員並取得登入帳號及密碼。 2.卡證服務:會員須出示 IC 卡證或數位憑證以通過身分識別後, 始得使用之服務,如愛心乘車證服務、敬老乘車證服務、圖書借 閱證等。 3.線上服務:會員經身分識別後得於線上使用之服務,如臺北e 大 數位學習服務、Hello Taipei 陳情服務等。 4.優惠服務:指與本府簽訂契約之特約商店所提供之消費優惠、門 票折扣等服務。會員須完成單一識別後,始得使用。 5.個人資料變更: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經身分 識別後,申請變更其於單一識別系統內留存之個人資料。 6.服務開通:會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提供卡證服務或線上服務,經審 核通過由服務機關於單一識別系統內進行開通註記。 7.綁定:指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申請將持有之載 具與單一識別資料進行關聯綁定,以便使用各類單一識別服務。
- 三、各服務機關提供之卡證服務或其為民服務之資訊系統,具有線上或臨 櫃個人識別、認證或授權之功能者,應使用單一識別系統,並辦理歸 戶。但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資訊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點第四款及前項所定歸戶,除其他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 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歸戶之資料 範圍,應以前點第四款所定者為限。未整合加入單一識別服務之機關 服務項目,各該服務機關應與本府資訊局確認歸戶流程、期程及設計 落日機制,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服務機關若新增或停止卡證服務, 應整合至單一識別系統。
- 七、辦理申請人臨櫃申請單一識別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另填寫服務機關服務之附表, 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未 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辦窗口無法驗證申辦資格者,不予受理或代 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如附件二)及申 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申請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證服務,須於卡面印上可觀資訊者 ,申辦窗口應注意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相符。 (四)申辦窗口應確認申請人至少綁定一張 IC 晶片卡或綁定載具,以確 保日後可有效存取服務。 (五)同一會員可開通多項由各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惟各服務之使用應 遵守各服務機關之規定。 (六)綁定載具與服務開通,依申辦類型分下列幾種: 1.自持 IC 晶片卡辦理者:申請人可自行提供 IC 晶片卡登錄至單 一識別系統,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2.申請核發新卡者:申請人須符合服務機關規定資格,由申辦窗口 登錄新卡至單一識別系統,申辦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原申辦窗口 領取卡片,並由申辦窗口視需要進行卡面註記作業。但申辦窗口 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依申辦窗口提供方式辦理。 3.自持載具者:申請人可自持載具,並註冊載具取得數位憑證。 (七)會員可申請綁定多張 IC 晶片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申請重新綁 定新 IC 晶片卡。卡證服務,依服務機關規定須使用服務機關所發 行之卡片者,其遺失或毀損,得依各服務機關規定申請辦理補換發 。 (八)會員如忘記或遺失帳號或密碼,可申請辦理查詢或重設,相關作業 方式由本府資訊局訂定並於官方網站說明。 (九)申辦窗口或服務機關應將會員新申請或變更之資料(含卡證服務資 料)及會員辦理服務中止,採至單一識別系統登打、系統自動介接 或本府資訊局同意之方式,進行單一識別資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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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3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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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資應字第11030066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3、7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