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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水字第1116076116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二、申請臨時通行證者,應檢具申請車輛清冊及相關文件影本等,於使用 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許可後 始得使用。 申請類型、限制車種及前項所稱相關文件如附表。
  • 三、臨時通行證使用期限依申請時所附活動或施工等據以核准使用河濱公 園文件之所載期限為限,不另增加天數。前開文件所載期限如有跨年 度之情形,就次一年度之許可通行,應依前點規定重新向本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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