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適用對象: 本市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 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適用範圍: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資產變賣、增資(增撥基金)或減資(折減基金)、其他長期投 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遞延費用等預算科目。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 賣、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遞延支出等預算科目 。 (三)各基金之保留預算範圍包括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 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及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 辦理之固定資產。 三、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 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 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 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 準備。」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 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各基金已 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施 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 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 議(以下簡稱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 四、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來 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責 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並經專案保留 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五、各基金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辦理。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度內結案 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列應收款項,俟未 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基金另覓財源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 預)算程序辦理。
- 參、保留程序 一、各基金如有「貳、三、(二)」、「貳、四、(二)」或「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二 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情形者,應查填「預算申請專案保留 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二至表三)後,將 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府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基金主管機關應查填「預算保留預計表」(詳表 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預算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基金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預算保留數額表」(詳表四至表五 ),以電子檔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有業務需要外,應於二月二 十日前核定。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填寫「預算保留數額表」之「保留原因與法令依據」一欄時, 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 六條規定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通過,若為委託代辦事項,並請敘明 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表達前述保留依據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支付 且可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或辦理預 算保留事宜。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 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報專案保留會議審查辦 理保留案,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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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1067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