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人、納管範圍及對象 (一)納管範圍: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設施 用地(不含自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 (詳圖 1)及符合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 (二)納管對象: 1.屬 10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違反都市計畫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之『供營業使用』基地。但基地上之違章建築未 顯示於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 104 年版航測影像者,該違章 建築坐落土地部分不得為納管對象。 2.前目基地之主要建物,其部分設施坐落於承德路六、七段綠地用 地者,經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後,得併主要建物 納管。 (三)申請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五、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計畫內容及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統一收件),經審查通過始得納入本計畫輔導。申請流程 如表 1 及表 2。
- 六、評分計點機制 本府相關單位定期就納管對象之申請內容、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等事 項查核計點,或經民眾檢舉並由本府查證屬實者,依本計畫之評點表 計點,評點點數累計超過 10 點者,本府撤銷輔導納管計畫資格,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輔導納管試辦計畫評點表詳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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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656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表一、二、第6點條文之附件六;並溯及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