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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7301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執行建築物外牆安全診 斷檢查及申報,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補助(以下簡稱 本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申 報人。
  • 三、本補助之補助種類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外牆安全診斷補助費 每棟建築物補助外牆安全診斷費用新臺幣八千元整。 (二)外牆安全檢查補助費 採實支實付,補助標準如附表一所示,費用依建築物申請之樓層數 及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分別按附表一所列之金額為補助上限。
  • 四、本補助應由申報人提具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補助申請書(附件 1)。 (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三)建管處領據(附件 2)。 (四)申報人申請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五)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作業項目之計價單 。 (六)其他都發局規定應備文件。
  • 五、本補助所需經費由建管處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 間排序。公有建築物不予受理申請;若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
  • 六、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另由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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