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機關廁所依服務對象分類如下: (一)一般廁所:指傳統以男、女性別區分使用者之廁所。 (二)無障礙廁所:無障礙設施之一,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該建築物、空間 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規 定之廁所。 (三)親子廁所:育兒友善設施之一,指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適合 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並符合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之 廁所。 (四)不分性別廁所:指無性別檢查,不以傳統男廁或女廁為標示之廁所。使用上解決 廁所性別障礙問題,包含親子不同性別者、中性或跨性別者、異性之身障者與伴 護者及便器數量分配不均(女廁排隊)等,並符合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 涉及不分性別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之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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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2004
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都建字第109318273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發函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