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補助金額上限 規定如下: 1.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補助金額上限七千元。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七千元 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2.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五月八日止,經衛生主管機 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補助金額上限五千元。但實際支付之 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五千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3.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補助金額上限三千五百元。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三 千五百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三)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金額自一○九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算,按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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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版字第111302872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5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