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作業原則說明: (一)資料蒐集單位: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蒐集方式:各場館人員利用myCode應用程式,將個人資料統一蒐集至本局內部資 料庫。 (三)資料處理、利用單位:本局及須作防疫個人資料比對之業務機關(以下簡稱各單 位)。 (四)個人資料蒐集範圍:以「場館解封實名制登記卡」(如附件)登記內容(姓名、 身份字號及聯絡電話)為範圍。 (五)個人資料蒐集保管期間:自蒐集個資日起算30日,屆滿時刪除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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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14
實名制進入場館個人資料登錄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資綜字第109300730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