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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資綜字第1093007811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作業原則說明: (一)資料蒐集單位: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蒐集方式:各場館人員利用myCode應用程式,將個人資料統一蒐集至本局內部資 料庫。 (三)資料處理、利用單位:本局及須作防疫個人資料比對之業務機關(以下簡稱各單 位)。 (四)個人資料蒐集範圍:以「場館解封實名制登記卡」(如附件)登記內容(姓名、 身份證字號及聯絡電話)為範圍。 (五)個人資料蒐集保管期間:自蒐集個資日起算28日,屆滿時刪除登錄資料。
  •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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