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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消預字第114301182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14年3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全性,並確 保其使用情形符合規定,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進行例行性 查察工作外,為辦理本府列管及臨時指定場所之聯合稽查,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 二、聯合稽查之對象包含臺北市一般旅館業、一般觀光旅館業、電影片映 演業(電影院)、餐館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酒家業、酒吧業 、按摩業、夜店業、資訊休閒業(網咖)、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短期補習班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 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產 後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醫院及第三點第一項所揭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指定之對象。
  • 三、本府為辦理聯合稽查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 組」(以下簡稱聯合稽查小組),由市長指派參事、技監或顧問一人 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 輪流指派一位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編組成員如下: (一)稽查帶隊官: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指派一位具豐富稽查經驗 之十職等以上同仁擔任。 (二)主要稽查成員:由都發局、消防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 管處)及稽查帶隊官視稽查需求指定之機關派員擔任。 (三)會同稽查成員:由受稽查對象之權管機關(商業處、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體育局等)及稽查帶隊官視稽查需求指 定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擔任。 (四)督考稽查成員: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擔任。 (五)協助稽查成員:由政風處及警察局派員擔任。 (六)行政幕僚成員: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派員擔任。 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於一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九職 等以上人員率員擔任;於二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八職等以上人 員率員擔任。
  • 四、聯合稽查編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陪同府級長官 視察稽查作業。 (二)副召集人:依輪值順序,協助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分工督導 聯合複查工作,並陪同府級長官視察稽查作業。 (三)稽查帶隊官:依輪值順序,指定會同稽查成員,並率領所有稽查成 員辦理聯合稽(複)查工作後,認可聯合稽(複)查紀錄,並向現 場負責人說明稽(複)查結果。 (四)主要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落實辦理聯合稽(複)查工 作,並攝影、拍照存證後,於本府稽查 e 化系統填報稽(複)查 紀錄。 (五)會同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會同落實辦理聯合稽(複) 查工作,並攝影、拍照存證後,於本府稽查 e 化系統填報稽(複 )查紀錄。 (六)督考稽查成員:陪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查證 聯合稽查之辦理情形、列管稽(複)查發現缺失之改善情形。 (七)協助稽查成員: 1.由政風處成員抽選聯合稽查對象,並協辦聯合稽(複)查工作。 2.由警察局就八大行業、按摩業派員維護稽(複)查現場秩序及所 有參與稽(複)查人員安全;如現場遇有違法情事,應採適當之 處置作為。 (八)行政幕僚成員:陳報稽查順序,並依稽查帶隊官指示,輪值辦理聯 合稽(複)查作業之相關行政幕僚工作;另於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 報提案報告稽(複)查及缺失改善成果。
  • 六、聯合稽查作業及列管方式如下: (一)定期聯合稽查應就第二點所列受稽查對象排序辦理,任一對象每年 至少須受稽查一次,並由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於每年六月及十 二月排定後半年之稽查順序,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二)定期聯合稽查前一日上午,由行政幕僚成員先洽請協助稽查成員( 政風處)於受稽查對象之場所清冊中抽選受稽查場所,再報請稽查 帶隊官指定會同稽查成員後,將次日稽查地點通知受稽查場所之主 管機關及消防局、都發局、建管處,請其提供下列資料,以利彙整 召開勤前會議: 1.商業登記資料。 2.營業範圍及圖面資料。 3.場所及其附近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4.防火管理人資料。 5.現場施工申報資料。 6.最近公安申報及近三年公安稽查資料。 7.最近消安申報及近三年消安稽查資料。 8.其他相關指定資料。 (三)不定期聯合複查之受稽查對象及複查項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指定 ;其餘之指定會同稽查成員及後續通知事項,由行政幕僚成員比照 前款方式辦理。 (四)行政幕僚成員應彙整本點第(二)款所列之相關資料,報請稽查帶 隊官召開勤前會議,並將開會時間及方式通知參加稽(複)查成員 。參加稽(複)查成員除派員參加上述勤前會議外,應依行政幕僚 成員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集合,並配戴消防局分發之密錄器,統一搭 乘該局安排之車輛赴稽查現場。 (五)現場稽(複)查由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分別依第四點所列 之職責落實稽查,並以密錄器全程攝影,且視實際需要拍照存證後 ,於本府稽查 e 化系統填報稽(複)查紀錄,並請受稽查場所之 現場負責人簽認。稽查過程中,若有現場營業樣態與原登記資料不 符之認定疑義時,由稽查帶隊官邀集現場相關稽查成員共同研商認 定。 (六)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完成現場稽查作業後,由行政幕僚成 員綜整其稽(複)查成果,於本府稽查 e 化系統撰寫聯合稽(複 )查紀錄,送交稽查帶隊官認可後,由稽查帶隊官請受稽查場所之 現場負責人簽認,並責其儘速辦理缺失改善事宜。 (七)行政幕僚成員應於稽查次一工作日將聯合稽(複)查紀錄傳送各權 管機關續辦裁罰及輔導改善,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各機關後續辦 理情形,製作截至上月底止之不合格場所追蹤管制表供召集人、副 召集人及第三點所列編組成員參閱。各權管機關應就稽(複)查發 現之缺失積極督導業者進行改善,並依稽(複)查紀錄或相關規定 所載之改善期程派員勘查業者改善情形;另於確認業者完成改善後 ,就非屬文件資料不符之缺失事項持續列管兩個月,且不定期派員 抽查,其間未發現有再犯情事者,始得解除列管。 (八)稽查作業完成後,各稽查成員應將拍攝照片檔案及密錄器送交消防 局,並由該局派員於次日將照片檔案及密錄器拍攝之影片轉存至電 腦專區,保存一年。 (九)聯合稽(複)查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建築或消防法令規定情形,由 權管機關之稽查成員當場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且於次日上網公告 ;其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勒令停止使用或停止營業。其後,每週 派員查證是否有違規恢復使用或營業情形,至其全部完成改善,並 獲同意解除列管為止。 (十)一年內連續違規使用兩次或違規使用累計達三次,但未受勒令停止 使用或停止營業者,由權管機關每兩週不定期派員稽查一次,至連 續一季稽查未發現違規使用情形為止。 (十一)行政幕僚成員應於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聯合稽查紀錄、缺 失改善結果及前二款情形列冊送交督考稽查成員,並上網公布, 供民眾參考;另於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提案報告稽查及改善成 果,並請各權管機關列席說明稽查缺失之輔導改善及裁罰成果。 (十二)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應依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出力人員獎 勵原則,分別綜整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之整體稽查成果, 擬訂獎懲建議方案,陳報市長核定後,轉知各機關憑辦後續獎懲 事宜。
  • 七、有關第六點第二款受稽查對象之場所清冊應由各權管機關於每年一、 四、七、十月二十日前送交消防局,再由消防局彙整後送交政風處; 其間若有資料異動情形,亦得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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