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旅字第1103014525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8日生效
  •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一0年四月十五日止之期間,承辦國 內團體至本市旅遊之旅行業者。 (二)每團旅客全部為本國國民,且實際出團旅客人數十人以上。 (三)旅遊行程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旅遊行程至少到訪本市商圈、夜市或本市指定之觀光景點共四處 ,其中商圈或夜市至少一處,且每日排定景點不得少於二處。 2.旅遊行程須安排至少一餐於本市合法登記之飯店或餐飲業用餐( 午餐或晚餐)。 3.全團安排入住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一晚。 (四)前款第一目所指景點為本市商圈(附表 1)、夜市(附表 2)及本 市指定之觀光景點(附表 3)。 (五)旅遊行程交通工具以搭乘合法遊覽車、臺北捷運為限,如使用臺北 捷運作本次行程之交通工具,至少為每一位團員購買臺北捷運四十 八小時(含)以上之旅遊票或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二日券。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合法旅宿業,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 光旅館及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旅行業依本要點辦理團體旅遊,旅遊行程中安排搭乘臺北雙層觀光巴 士者,報名搭乘前五萬名團客,搭乘費用由本局支付。
  • 五、旅行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 件三)。 (三)遊覽車派車單及行照影本;出團旅客於本市指定觀光景點或本市商 圈、夜市之團體合照(附件四)。 (四)切結書(附件五)。 (五)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 核章,並註明當日全程參與人員及隨團人員,同團旅客應在同一保 險名單內投保,隨團人員不計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際出團旅 客人數)。 (六)旅行團遊覽車費用原始憑證或臺北捷運四十八小時(含)以上之旅 遊票或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二日券等購票證明正本及旅客親自簽 領清冊正本(附件六)。 (七)入住本市合法旅宿業住宿費及餐飲業原始憑證。 (八)線上申請單。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文件,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 付收據代替,且憑證開立日期應為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一0 年四月十五日止之出團期間。 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本局之文件,除第一項六款及第七款之原始 憑證外,皆應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