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及臨時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 期考核,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平時考核表如附表 1。 (二)試用考核:新進聘僱及臨時人員,應先予試用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由單位 主管就其試用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辦理考核,詳予記錄;試用期滿, 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作為續聘僱參考依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應將試用 期間之成績,送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處長核定,始得予以解聘僱或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考核表如附表 2。 (三)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於每年年終考核所屬聘僱及臨時人員當年工作期間之成績 ,送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處長核定。年終考核表如附表 3。 (四)專案考核:發生重大考核事件時,得隨時辦理之。 (五)代理期滿續聘僱考核:經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聘僱人員,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或 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時,由服務單位主管 就其代理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辦理考核,詳予記錄;成績未滿八十分 者,不予續聘僱;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陳處長核定後得延長代理或續聘僱 。代理期滿續聘僱考核表如附表 4。
- 七、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維持原薪點,並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依據。如考核成績達八十三分 以上者,得於所定計畫內晉薪點一級,如已達最高薪點者,則不再晉級。 (二)乙等:翌年續聘僱六個月,除第九點第二項第四款但書外,應調整較低報酬薪點 ;於期限屆滿前辦理考核,考列乙等者,不予續聘僱,應提請考核委員會審議並 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考核結果列甲等者,始得續聘僱至該年度聘僱用期 間止,並維持調整後報酬薪點;但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而無較低報酬薪點可調 整者,維持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因考列乙等致調整較低報酬薪點者,如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得調回原較高薪 點。 臨時人員之年終考核列甲等或乙等者,作為次年度續僱之參考依據;列丙等者,終止其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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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24
臺北市商業處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臺北市商業處奉首長核定後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修正第3、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