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維持原薪點,並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依據。如考核成績達八十三分 以上且於所佔計畫內敘定薪點滿一年以上者,得於所定計畫內晉薪點一級,如已 達最高薪點者,則不再晉級。 (二)乙等:翌年續聘僱六個月,除第九點第二項第四款但書外,應調整較低報酬薪點 ;於期限屆滿前辦理考核,考列乙等者,不予續聘僱,應提請考核委員會審議並 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考核結果列甲等者,始得續聘僱至該年度聘僱用期 間止,並維持調整後報酬薪點;但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而無較低報酬薪點可調 整者,維持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因考列乙等致調整較低報酬薪點者,如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得調回原較高薪 點。 (五)約聘僱人員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致全年度無工作事實,該年度不參加考核,翌年 逕予續聘僱。 臨時人員之年終考核列甲等或乙等者,作為次年度續僱之參考依據;列丙等者,終止其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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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24
臺北市商業處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臺北市商業處奉首長核定後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修正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