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百分之 四十九,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十五萬元;非首 次成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二十萬 元;非首次成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首次成立管理組織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非首次成立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5
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158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