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基準所稱開放式運動場地,係指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自營位於臺北市之棒壘球場、足球場、橄欖球場、網球場、籃球場 及極限運動場。 申請使用前項開放式運動場地,其費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基準之規定。
- 三、本局轄管開放式運動場地開放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開放式運動場地使用之申請及繳費,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為之。但有 緊急或不可抗力事由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並繳費。 申請人應繳交場地使用費、照明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始得使用場地 。
-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審核通過,得予減(免)徵(收)相關 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或共同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 使用費、照明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使 用費。但仍應徵(收)照明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 (三)本府或本局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合作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照明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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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設字第1113023252號令修正發布第2、4、9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