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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3303156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5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優惠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搭乘臺北捷運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優惠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搭乘捷運補助計畫)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打造願生樂養之育兒環境, 針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搭乘捷運,提供優惠票價補助,以 擴大兒童搭乘大眾交通運輸之福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增進社會之 福祉,達到友善育兒及維護兒童權益之積極性政策目標。
  • 三、前點之兒童使用票卡搭乘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之捷運或輕軌,每趟車資可享單程票價之六折優惠 。
  • 五、票卡辦理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第一類票卡於就學期間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具悠遊卡功能之 數位學生證。 (二)第二類票卡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 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汽機車駕 駛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向本 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 市之書面證明。 (三)第一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向就讀學校 或於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辦理掛失。 (四)第二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先向悠遊卡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 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 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 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五)第二類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 由而申請補發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六)第二類票卡之採購及核銷由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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