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分攤 依建築執照建築工程造價表估算所需工程費用,再依建築師酬金標準 表估算未來向聯合開發投資者所應收取之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2004
捷運工程與聯合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府捷五字第0911747370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