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費用分攤之 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二、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大樓(以下簡稱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共構工程細部設計契約總價(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屬 捷運設施之細部設計費,再依第三點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 之比例,核算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
- 三、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於共構費用核計當時最新核定之議價後修正契約總價表),扣除單 獨施作於捷運及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品質管理費及 稅什費等間接費),依捷運設施及土開面積比例核算土開部分之施工費(含空污費), 再加回單獨施作於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費),依前述共構工程土開施工費 總和及其所支付之物調、保險及工程管理費(本項依捷運局工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可提列 額度表之可攤提工程管理費比例計算)之合計費用為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
- 四、由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捷運局同意後,計入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及建 造費用。
- 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開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並以土開建造執照所 登載各層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樓地板面積,建築線以外屬捷 運設施應負擔部分之施工費及面積均應先扣除。
- 六、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及建造費用經捷運局核定後為投資人需歸墊之共構分攤 費用,不再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 七、相關費用百分比部分計至小數 2位,金額部分則以整數計,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八、案例:信義線信義安和站捷五土地開發共構工程(JRX072標)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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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聯字第10330476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捷運工程與聯合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新名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