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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北市警政字第112303694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及第17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八、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 ),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紙本或線上簽核模式簽陳分局長 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 。 (二)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 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 由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收。 (三)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申請調閱或複製者,比照前二 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須調閱或複製者,應 請該機關(構)備文,由監錄系統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相 當職務長官核准後辦理。
  • 十七、各分局、(大)隊應針對各駐地每半年定期實施稽核至少一次,並 製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稽核表備查(附表二),本局得不定期 派員稽核各所屬單位執行情形。 前項辦理監錄系統稽核工作人員,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 視執行成效,每半年於總獎度嘉獎三次範圍內核實敘獎;辦理不力 人員,視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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