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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25579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0年6月29日生效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 經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指定為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並轉介居家檢疫者及 其從業人員。 本要點所稱從業人員,指任職於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達二個月以上之 現場服務人員或於現場服務之外包房務人員。 前項從業人員之任職期間如因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轉為防疫旅館或一 般旅館而未達二個月,不影響其補助資格。
  •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前項補助期間得視本市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由本局彈性延長之。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申請相關文件、補 助額度上限及延長補助期間,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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