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 經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指定為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並轉介居家檢疫者及 其從業人員。 本要點所稱從業人員,指任職於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之現場服務人員 或於現場服務之外包房務人員。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2810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