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農民於本市持有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從事 農業生產,且農作面積達零點一公頃者。如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 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應經農 會會同申請人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其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二)本市各級農會及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 七、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所轄農會向本局申請 本補助: (一)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從事農業生產之本市農業用地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 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使用文件,且 年限應自申請日起二年以上。 (三)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估價單(申請第五點第二款補助者檢附)。 (五)其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植保機等農機具補助者,應檢附遙控 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現地勘查文件及照片。
- 九、本補助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 核准函。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本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 求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四)本局將對民間團體補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總補助經費有無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以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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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6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4、7、9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