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公園內之親水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視覺欣賞功能之設計,以兼顧美觀、安全及日常維護便利性等功 能為原則。 (二)水域範圍內得考量種植水生植物,或設置生態浮島淨化水質。 (三)具戲水功能之設計,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池岸高差應在二十公分以內,且水池底面坡度小於百分之五,水 深小於二十公分為原則。 2.戲水空間之表面材料應做防滑處理,且應避免採用銳利或銳角稜 線處理收邊。 3.水體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地面水體分類 及水質標準第四條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分類)之乙類水質 標準。 (四)安全護欄之設計應兼顧實用性及整體視覺美感,並定期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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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