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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133220274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條件、額度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條件及額度:由本局依方案內容審核評估,於額度內核定。 (一)專案一「起步協會草創工作」:限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個 社區發展協會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活絡社區關係方案」: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每社區 發展協會以補助三萬元為限;本局社區認證通過效期內者,得增加 補助至六萬元。 1.社區關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三萬元。 2.學習成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二萬元。 3.社區活動、社區觀摩: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但若為服務身心障 礙居民,租賃無障礙車輛辦理社區觀摩,得增加補助三千元。 (三)專案三「培力社區志工組織」: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至多補 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社區資源盤點及議題帶動」:本專案可由單一社區發展協 會提案,或由社群結合二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至多補助十萬 元。 (五)專案五「互助共好社區生活方案」:限本市核備為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社區發展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單次性 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助六十萬元。非本局社區認證通過效期 內者,每案至多補助二十萬元。 (六)專案六「跨組織協力方案」: 1.每單位限申請一案,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助六十萬 元。 2.提案社區發展協會為本局社區認證通過效期內者,且近二年有執 行政府補助案經驗。 3.提案社群須檢附證明文件說明近年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經驗或推 動社區工作實績。 4.提案單位應與本市南(北)區社區培力基地協力推動專案六。 二、補助原則 (一)專案二至專案六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惟 專案五及專案六倘為前一年度獲本計畫核定之延續服務,經本局核 定後得追溯至申請當年度文件函送至區公所或本局當月起補助。 (二)辦理社區活動如納入身心障礙者、性別主流化、兒童權利公約、強 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性騷擾防治及預防詐騙等相關 課程或與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優先補助;辦理關懷社區長 者、新住民、弱勢家庭、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關懷 方案,且未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計畫經費者,優先補助。 (三)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及資本門 (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 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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