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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12319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4、5、7、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條件、額度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條件及額度:由本局依方案內容審核評估,於額度內核定。 (一)專案一「起步協會草創工作」:限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個 社區發展協會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活絡社區關係方案」: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每社區 發展協會以補助三萬元為限;前一年度通過本局社區認證者,得增 加補助至六萬元。 1.社區關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三萬元。 2.學習成長方案:每案至多補助二萬元。 3.社區活動、社區觀摩: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但若為服務身心障 礙居民,租賃無障礙車輛辦理社區觀摩,得增加補助三千元。 (三)專案三「培力社區志工組織」:限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至多補 助四萬元。 (四)專案四「社區資源盤點及議題帶動」:本專案可由單一社區發展協 會提案,或由社群結合二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年至多補助十萬 元。 (五)專案五「互助共好社區生活方案」:限本市核備為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每社區發展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單次性 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助六十萬元。近二年未通過社區認證之 單位,每案至多補助二十萬元。 (六)專案六「跨組織協力方案」: 1.每單位限申請一案,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每案至多補助六十萬 元。 2.提案社區發展協會最近四年應連續二年通過本局社區認證,且近 二年有執行政府補助案經驗。 3.提案社群須檢附證明文件說明近年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經驗或推 動社區工作實績。 二、補助原則 (一)專案二至專案六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惟 專案五及專案六倘為前一年度獲本計畫核定之延續服務,經本局核 定後得追溯至申請當年度文件函送至區公所或本局當月起補助。 (二)辦理社區活動如納入身心障礙者、性別主流化、兒童權利公約、強 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家庭暴力防治等相關課程或與本局社會福利服 務中心合作,優先補助;辦理關懷社區長者、新移民、弱勢家庭、 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關懷方案,且未申請本局其他 補助計畫經費者,優先補助。 (三)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及資本門 (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 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 伍、申請方式 一、收件單位: (一)申請單位如為社區發展協會,應於各類方案申請期限前,備妥應備 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 準。 (二)申請單位如為社群,應於申請期限前,備妥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文日為準。 二、申請期間: (一)專案一:新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個月 內提出申請;於當年度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年三 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 1.第一階段:當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2.第二階段: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3.第三階段: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五及專案六: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辦理之 申請案,得於衛福部確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 (六)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申請應備齊以下文件,文件不齊全者,經區公所或本局通知申請單位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單位函文、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二)申請表(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補助款聲明書(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檢附)。 (六)申請單位如為社會團體、基金會、合作社,應於申請期限前,併檢 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文日為準: 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2.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 時間檢具之。 3.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表。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 具之。 4.組織章程。 5.董(理)監事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申請單位如為大專院校,應於申請期限前,併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文日為準: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2.最近一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八)其他視情形需檢附文件。 四、自籌款、結合其他資源辦理須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比例:本計畫專案一至專案四每案至少編列 百分之十自籌款,專案五、專案六每案至少編列百分之五自籌款, 由本局其他補助計畫撥補之經費不得列為自籌款。 (二)同一案件結合其他計畫資源,應於申請時提出:申請單位以同一案 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補助款聲明書」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 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 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 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人、機構 、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計畫,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 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 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柒、核銷程序、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依序備齊下列相關執 行資料,辦理報結核銷;進度落後者,應函知本局原因,並經本局核 准後始得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領據、團體專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執行概況表。 (五)補助款使用之支用單據。 (六)足以顯示辦理情形的活動照片六張。 (七)補助款聲明書(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核銷補助時檢附)。 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報結核銷時應依前項備齊資料函送所轄區公所;區 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函送本局。 三、計畫核定執行期間於十月三十一日前者,至遲於當年十一月二十日辦 理報結核銷;計畫核定執行期間逾當年十月三十一日者至,至遲於次 年一月三十一日報結核銷;未依限辦理報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 該補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 四、本計畫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本局使用社區發展方案補助平台,相關規 定將另行公告。
  •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自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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