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07831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及八十五歲 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