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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26034337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12年10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萬華茶室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萬華茶室業者辦理飲酒店業營業場所查詢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適用範圍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萬華茶室定義:指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內飲食業,店內裝潢較具年 代感,主要顧客年齡層較長,消費門檻低,且消費目的為聊天、喝 茶或飲酒打發時間等之營業場所。 (二)適用範圍:本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以北、貴陽街二段以南、西園 路一段以西及梧州街、華西街以東,且屬第三種商業區及第四種商 業區。 (三)適用對象: 1.營業場所未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指營業場所建築物於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 建築物或領得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其設置有前、後進出口且 未有障礙物阻礙通行之地面層、自地面層以室內梯連通之直上層 或以室內梯連通之原有營業地上三層。 2.營業場所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飲食業。
  • 三、申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應 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使用執照存根影本,但為前點第三款第一目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與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相連,應檢附 既存違建不得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之切結書。
  • 四、依前二點規定查詢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臺北市商業處於公司或商業登 記核准函宣導申請人應於營業前完成公安申報,且營業場所應設置滅 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各隔間均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非磚造隔 間牆須塗刷耐燃防火塗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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