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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商字第1126005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增訂第5點條文;原第5點條文遞移為第6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 四、本作業規定消費回饋方式一: 於台北通 APP「餐飲數位回饋」專區開放民眾進行意願登記,由民眾 選擇參與活動之一家支付業者,選擇後不得更改支付業者,完成登記 者可於活動開始後使用指定支付方式參與活動消費,並得不分平假日 至本活動適用店家使用。 民眾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適用店家 使用指定支付方式消費,可獲得每筆消費金額百分之十之回饋金,每 次回饋上限一百元,每人回饋上限總額五百元。
  • 五、本作業規定消費回饋方式二: 使用第二點支付業者之民眾(含已依前點參與登記者),自一百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回饋金發放完畢止,至適用店家使用指定支付方 式消費,可獲得每筆消費金額百分之十之回饋金,每次回饋上限一百 元,每人回饋上限總額五百元。
  • 六、支付業者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支付業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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