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支付業者: 以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遴選出三家支付平台業者(以下簡稱支付業者) ,並由本處按支付業者實際支付比例分配執行經費為原則。 前項所稱執行經費為回饋予民眾之三千萬元回饋金。
- 六、前點所定每人回饋上限總額,於本處公告各次活動時,重新計算。
- 七、支付業者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支付業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八、本要點之執行作業方式等相關細部事項,由本處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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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0
臺北市餐飲數位回饋金發放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商字第112601578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溯及自112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