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 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設備:指提供資通系統運作及作業所需之用戶端設備、網路設 備、伺服端設備。 (三)資通網路:指連接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設備,提供網路封包 或資訊傳輸交換之區域網路或廣域網路線路。 (四)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 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五)資通用品及零組件:指單價未滿新台幣一萬元之資通設備周邊用品 或零組件。 (六)資通消耗品:指資通設備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更 換、補充或易損毀之資通用品及零組件,包括但不限於:碳粉匣、 墨水匣、色帶、感光組件、磁帶、光碟片、紙張、標籤貼紙、電子 標籤、智慧卡、電池、電源供應器、滑鼠、鍵盤、線材…等。 (七)營運技術系統(Operation Technology,OT) :指運用營運技術建 置於能源、水力、交通、醫療、垃圾處理等作業環境場域,監控或 操作場域環境之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 )、資料蒐集與監控系統 SCADA(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儀錶及人機介面設備。 (八)嵌入式系統(Embedded Systems):指程式碼內嵌於設備內容,提 供專屬功能之資通系統。 (九)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本府所屬機關(構)。 (十)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設立之局 、處、委員會。 (十一)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機 關、機構及學校。 (十二)科技專案計畫:與人工智慧驅動(AI-Driven) 相關智慧創新資 訊計畫。 (十三)資訊預算計畫:除科技專案計畫外之其他資訊計畫。
- 三、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各機關)編列年度資訊相關預算,依其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以附 表 1 內容為限。 各機關年度資訊相關預算應擬訂資訊預算計畫,通過資訊預算計畫先 期審查,始得編列。 非屬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之年度預算計畫,經市府政策要求或 府級任務編組委員會指定,得比照辦理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 預算計畫如同時有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及範圍外之內容,應 將範圍內部分獨立為個別計畫,並得視計畫性質,將完整計畫內容作 為附件。
- 四、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係就技術、經費、政策、效益、時間等面向, 評估計畫的合理性、重要性及適法性,並提供計畫內容或經費通過或 調整建議。
- 五、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 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先期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 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 六、先期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資訊局業務 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局代表一員、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代表一員及其他機關具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人員派(聘 )兼任。
- 七、機關代表委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機關代表委員於 資訊預算計畫審查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人員遞補。
- 八、資訊局於先期審查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 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先期審查小組開會 、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九、先期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 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十、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一、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關得指派 適任人員代理,代理人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
- 十二、先期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出席或 列席提供說明。
- 十三、先期審查小組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四、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科技專案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科專審查小組),辦理科技專案計畫審查作業。
- 十五、科專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召集人由資訊局局長兼任;其他四名委員則由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副召集人由委員互推。
- 十六、資訊局於科專審查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人員, 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科專審查小組 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十七、科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 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十八、科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九、科專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出席或 列席提供說明。
- 二十、科專審查小組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 二十一、一級機關資訊預算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 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預算計畫經總經理或其授權 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二級機關資訊預算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及隸屬一級機關審查同意後送件;區公所資訊 預算計畫經各區區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及民政局審查同意後 送件。
- 二十二、資訊預算計畫完成送件,由資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重點 包括: (一)資訊預算計畫內容範圍是否屬第三點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範 圍。 (二)資訊預算計畫或資訊預算計畫修正或補正資料之送件程序,是 否符合前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 (三)資訊預算計畫格式、內容、編製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二十三、資訊預算計畫通過形式審查,由資訊局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 : (一)建議計畫是否同意。 (二)建議計畫內容調整。 (三)建議計畫經費調整。 (四)優先計畫或競爭型計畫歸類。 (五)初審意見。
- 二十四、資訊預算計畫初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 含)起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 無意見;機關對個別資訊預算計畫初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 ,以一次為限。
- 二十五、先期審查小組得以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複審,初審意見經委員總 額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確認為先期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不另召開 會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交付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 議討論確認: (一)機關對初審或複審意見提出申覆,處理結果無法達成共識時。 (二)個別資訊預算計畫初審意見未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三)個別資訊預算計畫有任一委員要求交付會議討論。
- 二十六、資訊預算計畫複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 含)起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 無意見;機關對個別資訊預算計畫複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 ,以一次為限。
- 二十七、機關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需經各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送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需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二級機關、區公所另 應副知隸屬一級機關或民政局。
- 二十八、一級機關科技專案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 件;二級機關科技專案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 及隸屬一級機關審查同意後送件。
- 二十九、科技專案計畫完成送件,由資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重點 包括: (一)科技專案計畫或科技專案計畫修正或補正資料之送件程序,是 否符合前點規定。 (二)科技專案計畫格式、內容、編製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三十、科專審查小組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初審,並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複 審,經出席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則通過,沒有通過之科技專案計畫 則不再受理機關申覆。
- 三十一、資訊預算額度(不含科技專案計畫)分配範圍為一級機關、二級 機關及區公所經費來源為單位預算,經審查通過之資訊預算計畫 。 資訊預算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 (一)經費來源為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中央補助款或工程管理 費者。 (二)原非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依第三點第三項比照辦理者 。 (三)未符合附表1編列範圍。 (四)經先期審查小組決議刪除,惟因特殊事由仍需編列者。 (五)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一級 機關已提供通用資通系統、共同平臺、共通平臺、網路服務、 目錄服錄,且機關屬適用範圍,但機關仍自行編列者,惟中央 二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技術限 制,經資訊局專案評估,書面同意者除外。 (六)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一級 機關已統籌編列之工作項目,但機關仍自行編列。 (七)未符合年度資訊編列原則基準。 (八)未依規定日程交付者,惟如係需配合中央規定或作業時程或有 其他特殊事由導致計畫延遲交付之情況,經機關提出相關佐證 資料予資訊局判斷,書面同意者除外。
- 三十二、資訊預算計畫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前點第二項情形時,優 先分配資訊預算額度(以下簡稱優先計畫): (一)依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三 至附表八公務機關應辦事項。 (二)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 C 至 E 級機關)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公 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 料檔案持用、業務涉及所屬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不含新增或重新開發),前開資通系統應與機關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內容一致。 (三)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或 C 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 D 至 E 級機關)核心資訊系統之維運(不含新 增或重新開發),核心資訊系統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規定,與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 內容一致,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三至附表六, 導入並持績維持資通安全管理系統。 (四)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連續性計畫,惟總經費或年度經費如有增加 者予以排除。 (五)數據線路設定費及月租費。 (六)經簽報核定由資訊局列管之重要資通計畫。
- 三十三、資訊預算計畫未列為優先計畫者均為競爭型計畫,依優先計畫分 配後所餘額度進行分配。 競爭型計畫之排序經先期審查小組會議討論後,由府級督導主管 主持資訊計畫審查結果確認會議決定之。
- 三十四、資訊預算計畫有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或依前 點無法容納於資訊預算額度內,機關仍需辦理時,自機關其他預 算額度內自行調整容納。
- 三十五、科技專案計畫依本府給定之科技專案額度進行分配,經科專審查 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後,由府級督導主管主持資訊計畫審查結果確 認會議決定之。
- 三十六、完成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預算額度分配,資訊局擬訂資訊計畫先 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循行政程序送交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內容重點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辦理 過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意見及結果、資訊預算額度分配、其他 建議事項等。
- 三十七、資訊計畫格式、內容大綱、編製及送件方式、作業日程表、編列 原則基準、競爭型計畫排序原則由資訊局訂之。
- 三十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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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33005569號函修正全文3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